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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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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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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載明於租期屆滿時,關於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押租金之請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則可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除抵押權人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蓋因變賣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執行程序,故應駁回其參與分配,或可諭知該債權人就其債務人可分得變賣之價金部分,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共有物拍賣後,抵押權塗銷,為保障抵押權人,例外允許抵押權人強制參加分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之扣押命令係指禁止第三人移轉(財產權)予執行債務人。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由該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所在地管轄,即表示第三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2、執行法院有無管轄權,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為準,故聲請時如有管轄權,不因該第三人公司遷移而喪失管轄權,是所核發之執行命令當然有效。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為防止脫產,法院不會於扣押前先通知債務人,但是核發扣押命令後,均會通知債務人,以方便債務人認為執行不當時提出救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執行名義遺失時,應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所謂換發債權憑證,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因無財產而逕行聲請法院再核發債權憑證之意。故換發債權憑證的聲請,本質上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由管轄法院為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但因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或財產在何處。此時,可否聲請法院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該規定並沒有將假扣押 的執行名義排除,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各種金錢請求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應均有該規定適用。因此,如果您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而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在必要範圍內,請您預繳相關機關所收取之必要調查費用後,就會幫您調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若債權人聲請執行繼承人之財產,如其薪資、存款及不動產等,並非繼承所得之遺產,繼承人得具狀向執行處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事務官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置。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發現債務人的土地已經被某銀行查封,將要進行拍賣程序,如果要具狀聲明參與分配,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因此,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行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係債務人於地面層或公寓頂樓上加蓋建物,該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故依法律規定,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債務人如提起前面法律所規定的訴訟,而且已取得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且向提存所辦妥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關於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可以用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辦理,前者,以怠金處罰,後者,是由法院以直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因此,應該以強制力實施之對象,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本票是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質,該票據權利的行使與本票的占有,具有不 可分離的關係,所以,執票人以法院准許強制執行的本票裁定聲請執行時,仍須提出該本票原本於法院, 始為合法。如果您的本票遺失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65條第1項規定,另取得除權判決後,您對該證券負義務之人,即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也就是說,宣告證券無效的除權判決,可使聲請人取得持有證券人之同一地位,並有足代聲請人持有證券之效力,該聲請人即與持有證券相同,此時,您就可以持該除權判決來替代該本票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了(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10號裁定意旨參照)。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我執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債務人提供抵押的土地後,尚有新台幣100萬元不足受償,我可否聲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將來再去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拍賣抵押物裁定的執行力,僅及於設定抵押的該特定標的物,如果抵押物業經法院拍賣,無論其賣得價金 是否足以清償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法院的執行程序即已告終結,如有不足的欠額,法院不能核發債權憑 證,債權人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再另外聲請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因查不到債務有何財產,則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命債務人限期履行?如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又不提出擔保時,可否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按強制執行法第20條雖然將對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編列在第一章總則篇,但是該制度涉因及債務人財產隱私權,為避免其財產一旦開示後,如實體上之本案債權事後被推翻,將使其遭受無法回復或彌補之損害。又債務人之所以應負財產開示義務,是因為債權人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具有實現其滿足程度之強制力與執行力,反之,如果若未至得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的情形時,就無權要求債務人開示責任財產資訊,否則反而損害債務人財產資訊之自己決定權。再依該條第1項前段明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所稱「債權」當指執行名義業經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而言。因此,該條有關債務人查報財產之規定,依上說明,自不包括假扣押裁定之保全執行在內,假扣押債權人自不能逕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查報責任財產或管收債務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意旨參照)。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強制執行之聲請:聲請遷讓房屋應檢附執行名義並繳納執行費,核算標準為依執行名義上所載租金x120x0.008或以課稅現值x0.008計算,並應檢附執行名義。

    2.自動履行命令之核發:如審核無誤,法院將發自動履行命令,命債務人於命令送達後15日內自動履行,債權人並應將命令影本黏貼於標的門口,且應向法院陳報債務人是否已依命令履行。

    3.現場履勘:如債務人屆期未履行,法院將定期至現場履勘。履勘當日債權人應與警局連絡派請管區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到場。

    4.現場強制執行:如債務人仍未自動搬離,法院將定現場強制執行期日,債權人收受執行命令後仍應將該執行命令黏貼於標的門口,並事先連絡管區警員、鎖匠、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等於執行期日到場,並覓妥保管債務人物品之地點(於債務人不在現場時)。現場執行期日如債務人在場則責令債務人自行取走或由搬運工人將之載至債務人所指定地點;如債務人不在場,則將屋內物品造具保管清冊後清空並置放於保管場所。若債務人所有物品均已搬離即可點交與債權人接管,自行換鎖。

    5.遺留物之處置:至於遺留物品,債務人逾期不向債權人或保管人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惟此時拍賣所得將發還予債務人。如欲執行該筆價金仍需持執行名義另行提出聲請。

    6.執行費用之計算:又於執行程序中所支出ㄧ切人力、物力耗費,債權人應將支出單據妥善保管,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得檢附相關資料向本院聲請確定執行費用額裁定,此裁定ㄧ經確定後,亦為執行名義,得另行向法院聲請執行以資受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取得命債務人遷讓房屋之執行名義(諸如法院判決房客應將所租之房子騰空並交還房東之勝訴判決)向執行法院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應交出不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參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前段)。而關於遷讓房屋之執行事件,執行法院於收案後,得斟酌實際情形,訂定一定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但其期間不得超過15日(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6項第1款參照)。故遷讓房屋執行事件,因債務人有時去向不明,應返還之房屋,仍留有債務人之物品,執行法院應送達於債務人之執行命令無法合法送達(該執行命令,無法由債權人即房屋之所有權人代債務人為收受),會以公示送達方式,將執行命令送達債務人,此時雖執行程序期間過長,惟乃係兼顧債權人、債務人雙方之權益依法所為之必要執行程序,對於債權人權益尚未受損。此外,若債務人於收受執行法院之執行命令,仍未自動將房屋騰空,返還債權人,執行法院將會依債權人聲請,定期執行,解除債務人占有,將房屋返還債權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民眾除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使用匯票郵寄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故聲請延緩執行須債權人同意始可停止,債務人可請求債權人具狀聲請延緩執行,每次可停止3個月,到期可再聲請一次,也是停止3個月,最多可停止6個月。債權人如不願聲請,債務人也可以向法院遞狀聲請或到法院親自聲請,法院會將聲請狀或筆錄轉知全體債權人同意後,始得延緩。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拍賣公告上載明點交,表示投標人經本院拍定得標後,如不動產內有人占有,得聲請本院解除占有,將不動產交付拍定人。如不動產於查封時為債務人自己居住使用,或第三人對其係在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或於法院查封前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等用益物權因影響抵押權經法院除去該權利,或係於法院查封後出租第三人(因違反法院查封效力)等情形,原則上法院會將拍賣條件定為點交。如載明不點交,則拍定人須自行解決不動產內有人占有的問題,不得聲請法院代為處理。

    2.至於現況點交是指法院僅就查封時之狀態為點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賣的不動產,如經法院的拍賣公告載明「點交」,可由拍定人於繳交全部價金後向法院聲請點交,法院即會點交予拍定人。但拍賣公告如有附條件點交的記載,例如除去租賃的裁定須待聲明異議結果始能點交之情況,若債務人或承租人已對除去租賃裁定聲明異議,應依聲明異議之結果而定。但拍賣公告如無附條件之記載,拍定人得對承辦股暫不予點交之決定聲明異議。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若執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須提出(1)本票裁定正本;(2)裁定正本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或確定證明書;(3)本票原本。

    2.以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提出本票原本。因本票為絕對有價證券,其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故須執有本票,始得主張該本票上所表彰之權利。

    3.僅單純換發債權憑證,亦須提出本票原本。因債權憑證之可再執行,乃溯源於執行法院核發債權憑證前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列各款取得之原執行名義,是債權人所持債權憑證乃本票裁定換發者,仍應提出本票原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

    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

    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

    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第三人異議之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 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執法第11條第1項參照)。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效力(強執法第76條第3項 參照)。目前法院實務作業上,執行人員原則上均先將查封公函,以網路傳送為地政機關先行辦理查封登 記,此種縮短流程方式最為便捷有效,如此就已經先發生查封效力了,書記官嗣後會再行定期會同債權人 導往至土地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及調查房屋使用情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如以形式上合法之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處依法即應進行強制執行程序。債務人如認為並無積欠債務情事,可先向執行處聲請閱覽執行卷宗,瞭解案情。若確無借貸情事或已清償完畢,應向民事庭提起訴訟,同時申請供擔保停止執行程序,以免權益受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薪水,經法院核發扣押令後核發移轉命令,經第三人公司於合法收受收取命令後10日內未異議,日後第三人拒將執行金額交付債權人時,債權人如能證明第三人陳報不實,得以訴訟方式請求第三人給付,不能逕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如債務人確已離職,則該移轉命令失效,債權人可再查明有無其他財產後,另行具狀向法院聲請執行,勿庸再繳納執行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拍賣公告所定之期日至指定之地點,無需填寫投標書。

    2、於執行人員表示拍賣開始後,由應買人開始出價。

    3、須出價高於底價,最高價經執行人員高呼三次後,始為拍定。

    4、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由執行法院核發拍定證明書,並交付拍定之動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雖然已與債權人訴訟中,但仍須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由法院裁定准許停止執行。債務人取得停止執行的裁定後,須提示給執行處的承辦人員,如果該停止裁定是以提供擔保為停止執行之條件時,須債務人已依裁定提供擔保,始得停止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前來時,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法院查封物拍賣公告均會載明特別注意事項,以免拍定人發生損害滋生糾紛,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買受人不能以動產有瑕疵請求退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如優先 購買權人知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事實而不儘速表示願意承買,其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之效力。此 時,為避免拍定人之應買處於不確定狀態,上開優先購買權規定,司法實務上認宜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 項規定,解釋成在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優先承買者,即視為放棄。因此,共有人如果未於 上開期限內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嗣後即不得再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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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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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我取得禁止債務人將持有付款人為板橋某銀行之新台幣500萬元支票,為付款提示並返還的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案件,而做不同規定。財產權案件是以財產利益的千分之8計算;非財產權案件則採定額制,一律徵收新台幣3,000元。題旨情形,您的請求屬於財產權紛爭,所以應該徵收執行費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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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如已有債權人聲請執行扣薪,其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如無特殊情形,由各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已扣押之1/3薪資,不會扣押全部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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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債務人的保險金,如有道德風險之虞者,例如人壽保險、傷殘保險,不宜發扣押命令;年金保險、儲蓄保險及其他滿期定期(額)給付之保險,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給付,可以強制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亦可為執行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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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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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民事執行處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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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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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如有收到執行命令,仍須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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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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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扣押命令會先寄給第三人,於第三人扣押後,才會送達給債務人,如未收到,可洽詢承辦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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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租賃房屋係查封前所承租,承租人可續住,但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予執行法院,法院拍賣公告會註記「本件建物為第三人租用中,租期自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2.租賃房屋係查封後所承租或經除去租賃者,該租約對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承 租人則無權續住,拍定後仍予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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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債務人的資遣費並非退休金,可以對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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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不行。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 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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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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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如何查看法拍屋之公告?公告方法: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

    4、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網站。

    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6、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網址:http://www.tfasc.com.tw)

    7、本院公告欄。

    8、本院電子查詢機。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投標人可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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