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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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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經法院公證之租賃契約,於租約期滿,債務人積欠租金不還,且拒不搬遷,可否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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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載明於租期屆滿時,關於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押租金之請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則可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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