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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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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保護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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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審理流程有:審前調查、審理程序、審理中之交付觀察及觀護、責付等處置,分述如下:

    A.審前調查:

    1. 在正式審理少年案件前,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庭)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製作調查報告。
    2. 調查時若有必要,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3. 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B.審理程序:

    1. 少年法院(庭)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在法庭上出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2. 少年事件之審理程序均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
    3. 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作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
    4. 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合致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即宣示筆錄)。

    C.交付觀察:

    如在少年的行為狀況並不穩定,或少年已在某一保護處分執行中卻再犯其他案件時,法官為了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亦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D.觀護、責付之處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即急速輔導)及少年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以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1.觀護人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觀護工作的人員。觀護工作可區分為成年觀護與少年觀護,其中少年觀護工作是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

    2.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前,從事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工作者均稱為觀護人,修法之後,少年觀護人則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少年保護官」的工作為: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少年法院(庭)對少年所做的處分大致分二大類:轉向處分、交付保護處分,簡介如下:

    A.轉向處分:即針對少年犯案情節輕微,經不付審理時,法院可為之處分:

    1. 轉介兒童或少年福利或教養機關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 告誡。

    B.交付保護處分:於少年經審理後,法院得依少年非行之情節而實施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輔導處分,具有法律強制力。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有4種:

    1.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並得於前項保護處分前或同時為禁戒及治療處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受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由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毋須具狀聲請。如有疑慮,請撥03-4621500轉3116訴訟輔導科詢問。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行為時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強盜罪;或事件繫屬後少年已年滿20歲者。

    除上述情形外,少年法院(庭)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院(庭)審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庭)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或感化教育執行之,受少年法院(庭)之指導。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得檢具事實,聲請少年法院(庭)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其期間不得逾2年。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2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院(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行為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於例假日到法院為3至10次之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不施以監禁處分以長期輔導而期待改善少年、兒童之行為,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院(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對於家庭功能不健全或為避免少年有犯罪標籤化之虞。使少年在福利機構健全成長,以符合保護優先主義之特色。 安置輔導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其執行。如認為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55條之3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難收效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E、附屬處分:少年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1.禁戒處分: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藥、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 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之案件:

    (一)少年、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兒童係指7歲以上12歲未滿之人)。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 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 
    2. 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 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 參加不良組織者。
    5.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 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少年法院(庭)並不受理成年人犯罪之案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A、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應備妥之文件: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汽機車駕照或有照片之證明身分證件)
    2.私章、未攜帶者須簽名或捺指印。
    3.法官裁定之保證金額。
    4.被告之交保裁定或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無單據者,可向法警室詢問)

    B、辦理少年責付,應備妥之文件:

    1.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汽機車駕照或有照片之證明身分證件)
    2.私章、未攜帶者須簽名或捺指印。
    3.辦理少年責付,不須繳保證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誰可以來申請:無資力者、強制辯護案件之刑事被告(或強制輔佐之少年、法定代理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者。

    申請人應準備無資力及申請扶助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資力認定標準:單身或兩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台北市2萬8千元以下,高雄市2萬3千元以下,其他縣市地區2萬2千元以下,可處分資產50萬元以下。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1萬元,每人平均可處分資產在1萬5千元以下。)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
    2. 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 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 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 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 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23225255、桃園分會:03-3346500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及本院網站備有各類書狀範例可供參考也可到服務中心有專人指導繕狀。訴訟程序不明瞭請至訴訟輔導科或撥03-4621500轉3116電話諮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4-23更新 ]
  • 司法院書狀範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110-06-29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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