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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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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第三人公司表示債務人已離職或並無在該第三人銀行開戶,是否還要扣押或回覆扣押命令?可否直接將法院文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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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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