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係債務人於地面層或公寓頂樓上加蓋建物,該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