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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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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探視子女之執行名義,應向何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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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可以用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辦理,前者,以怠金處罰,後者,是由法院以直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因此,應該以強制力實施之對象,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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