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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法院要求債權人補正債務人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公司登記事項卡,這些資料該如何申請?
A: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