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Q10. 返還支票假處分裁定之執行事件,如何計算執行費?

字型大小:

A:

我取得禁止債務人將持有付款人為板橋某銀行之新台幣500萬元支票,為付款提示並返還的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案件,而做不同規定。財產權案件是以財產利益的千分之8計算;非財產權案件則採定額制,一律徵收新台幣3,000元。題旨情形,您的請求屬於財產權紛爭,所以應該徵收執行費4萬元。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