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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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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投標買受法院拍賣之房屋,點交後該社區管委會要求買受人先將債務人積欠的管理費繳清,是否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幫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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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行。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 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法院處理」。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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