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民事執行問答集

字型大小:
  • A:

    若債務人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得對公司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若債務人為獨資商號,則可對商號負責人之財產為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除法律規定不得為執行之財產(如:勞工之退休準備金、退休金及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等)外,其餘債務人所有之財產均可強制執行(如:存款、薪資、股票、動產、車輛、不動產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可拿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繳費後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依清單上之財產資料,向管轄的執行法院聲請應執行之財產。債權人亦得聲請本院代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惟須繳交查詢費用新台幣5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債務人之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再以債務人之原地址,向清單上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同時請求法院發函准債權人向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謄本以查詢債務人最新地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但因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或財產在何處。此時,可否聲請法院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該規定並沒有將假扣押 的執行名義排除,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各種金錢請求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應均有該規定適用。因此,如果您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而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在必要範圍內,請您預繳相關機關所收取之必要調查費用後,就會幫您調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因查不到債務有何財產,則是否可以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並命債務人限期履行?如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報告,又不提出擔保時,可否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按強制執行法第20條雖然將對債務人財產開示之規定,編列在第一章總則篇,但是該制度涉因及債務人財產隱私權,為避免其財產一旦開示後,如實體上之本案債權事後被推翻,將使其遭受無法回復或彌補之損害。又債務人之所以應負財產開示義務,是因為債權人執行名義所載之債權,具有實現其滿足程度之強制力與執行力,反之,如果若未至得滿足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的情形時,就無權要求債務人開示責任財產資訊,否則反而損害債務人財產資訊之自己決定權。再依該條第1項前段明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所稱「債權」當指執行名義業經命債務人為清償而得終局執行之確定債權而言。因此,該條有關債務人查報財產之規定,依上說明,自不包括假扣押裁定之保全執行在內,假扣押債權人自不能逕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查報責任財產或管收債務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1號裁定意旨參照)。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債權人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逕向各區公所下所屬之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不限於債務人戶籍所在地及不動產財產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發給本院公函或補正通知上所載的戶籍謄本、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2.公司登記事項卡部分,債權人亦可持本院寄發之公函或補正通知及身分證件,向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或台北市建設局、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登記事項卡。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