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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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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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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本案聲請人本人或訴訟代理人可以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查詢案 件進度或裁判結果,通常於結案後10日內可以送達裁判正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撤回需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能以電話撤回。 書狀下載請至(本院首頁-便民服務-書狀下載-壹、民事訴訟-60 民事撤回起訴狀或61民事聲請撤回狀) 超連結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 /assist03/assist03-01.asp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請參考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5條、第46條及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2條相關規定。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須待裁判確定後,由本院發給確定證明書,始得連同裁判正本聲請執行或辦理登記。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開庭、調解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可檢具證明 向法院聲請更改日期。如有正當理由,經法官准許,始能不到庭,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 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 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本院首頁-便民服務-書狀下載-壹、民事訴訟-23民事聲請變更 期日狀 超連結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 /assist03/assist03-01.asp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5-13更新 ]
  • A: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有否逾前開期間係以法院收受書 狀時,而非裁判時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法院設有安全通道或警鈴通報系統保護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的人身安全,且桃園市政府駐本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也設有開庭燈號連線系統,可供社工、被害人或相關證人先待在安全地方並掌握開庭進度,若仍對出庭的人身安全有顧慮時,可向法院或桃園市政府駐本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請求協助,屆時將會有社工或法警協助陪同出庭保護您的人身安全。另於保護令之聲請事件,並得請求隔離詢問。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請具狀向法院聲請後,與書記官及閱卷室確認時間,並於約定 時間到閱卷室閱卷。 書狀下載請至{本院首頁-便民服務-閱卷聲請-民事聲請閱卷狀(當事人聲請閱卷用)之表格附件檔或律師閱卷聲請書(律師聲 請閱卷用)之表格附件檔}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因個案情形不同,建議親自到院向本院法律扶助律師諮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有關家庭暴力案件,不論是聲請保護令或是對已經核發的保護令聲請撤銷、變更、延長或抗告均免收裁判費。不論聲請通常或暫時保護令,請儘可能檢附完備證據資料提供法官參酌,法官可以節省調查時間,自然可以儘速取得保護令。若是受暴力傷害的情況急迫,隨時可以就近向檢察官、警察機關請求其向法院聲請核發緊急保護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若相對人有違反保護令所載命其需為一定行為或不得為一定行為之命令,則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之違反保護令罪,可依法向檢警機關為告訴或告發。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通常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均可聲請。

    緊急保護令: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才可以聲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請將正確地址以書狀陳報到院。 (本院首頁-便民服務-書狀下載-壹、民事訴訟-20民事聲明變更 送達處所狀) 超連結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 /assist03/assist03-01.asp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5-13更新 ]
  • A:

    本院收到聲請後,首先會安排精神鑑定及社工師訪視,之後尚 須等待鑑定報告及訪視報告,所需時間不一,若最後經本院准 許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聲請,亦須待裁定確定後發給確定證明書,再請台端持上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前往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一)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裁判。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請參閱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有協議,或子女業已成年,則更改子女姓氏毋庸經法院裁定。

    (二)惟若父母就未成年子女姓氏之變更未能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得經法院裁定變更,但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符合子女利益,始得為之: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4-23更新 ]
  • A:

    可以撥打家事法庭一樓家事服務中心電話03-3396100轉11216洽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5-13更新 ]
  • A:

    可以撥打家事法庭一樓家事服務中心電話 :03-3396100轉11216向社工報名。傳真號碼 :03-434312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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