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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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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債務人現在第三人公司就職,但對公司表示沒有欠債權人款項,不同意第三人扣薪,第三人公司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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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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