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若欲聲請閱卷,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等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又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不需委任律師,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A:
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若欲聲請閱卷,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等資料以書面、電話、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為之,又聲請人以書面或傳真聲請閱卷,應填具閱卷聲請書,送或傳送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不需委任律師,且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A:
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若欲聲請閱卷,應填妥欲閱卷之案號,尤其應填具聲請人之電話號碼及方便接聽電話之時間,於承辦股收受聲請人閱卷狀時,承辦書記官將會儘速以電話與聲請人聯繫得到院閱卷時間,聲請人並應於指定時間攜帶身份證正本(或相類似之身份證明文件)至民事執行處14樓閱卷室聲請閱卷。
A:
因收發、轉送等作業程序,於承辦股收受當事人、代理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下稱聲請人)閱卷狀時,多係於聲請人聲請閱卷後隔兩天,因此,聲請人即無法於當日聲請閱卷時即給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