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保護事件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相關規定。被害人若欲對少年請求損害賠償,開庭期日法官有傳喚被害人及少年到庭且雙方均有調解意願時,可轉介雙方至調解室由調解委員試行調解;即使最後調解不成立,被害人亦可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民事訴訟。
少年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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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1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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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2條規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應定審理期日。審理期日應傳喚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並通知少年之輔佐人;再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6條規定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應予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因此少年保護事件開庭時,前開之人應到庭並陳述意見。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2條規定法官得簽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故請家長務必陪同少年到院開庭以利事件進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1更新 ] -
少年法庭設立目的是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給予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利其未來不再犯,因此少年縱使與被害人和解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1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受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由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規定,少年法院接受移轉管轄、報告移送案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少年調查官之調查結果及處遇相關建議係使法官開庭審理時對少年背景資料有具體認識,以利作成妥適之決定。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少年在學,除已經法官許可請假外,接獲開庭通知仍應到庭,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著重少年之健全成長,並透過少年法庭、調查保護室之設置落實少年法制,積極注入司法資源於關懷、矯治和保護少年的工作,因此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其特殊功能,故就告訴乃論規定之部分並未完全準用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凡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適用範圍內之少年觸犯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依照同法第18條之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告訴權人撤回告訴與否。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若被害人與少年已達成調解協議並於宣示筆錄正本上載明協議內容時,命少年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9條第4項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若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被害人得持宣示筆錄正本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少年開庭若湊巧遇上學校段考,可撰寫請假狀請求改期並檢附學校行事曆供法官參酌是否准予請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審理少年事件時,為決定是否給予保護處分或應給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並由少年調查官就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者。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係二個保護處分,訓誡部分由法官於上班時間定期執行,於少年及家長均到場後方可執行。假日生活輔導則由調查保護室另安排假日時間執行,屆時只要少年到院接受執行即可。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原則上可僅由一名法定代理人陪同少年開庭。如法定代理人均沒有空到庭,可由其他長輩充當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陪同少年開庭。但如法院認法定代理人有到庭之必要,法定代理人仍應到庭。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保護管束第一次通知報到係採集體報到,家長應協同少年到院,屆時少年保護官會告知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應注意之事項及相關規定,家長可瞭解少年保護管束之期間並應配合少年保護官 於指定報告日期督促少年來院報到以利少年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假日生活輔導係強制性處分,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事項,如果不來法院報到或拒絕接受輔導,少年保護官會報請法官開具勸導書予以勸導,如果勸導後仍不改過,少年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裁定留置觀察,將少年送交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2項規定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故經法官裁定親職教育輔導而不來接受輔導或上課,少年法院得裁定處罰鍰或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紀錄科110-04-22更新 ] -
家長應撰寫聲請狀向法院聲請責付或開庭時以言詞向法官提出聲請,若法官當庭諭知少年責付於法定代理人,請家長於開庭後至法警室辦理責付程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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