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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是否要預納執行費用?
A:
已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發現債務人的土地已經被某銀行查封,將要進行拍賣程序,如果要具狀聲明參與分配,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因此,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行費。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