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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如何認定執行其他財產權之管轄法院?執行中,倘若第三人公司遷移,原核發執行命令是否失效?
A:
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之扣押命令係指禁止第三人移轉(財產權)予執行債務人。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由該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所在地管轄,即表示第三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2、執行法院有無管轄權,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為準,故聲請時如有管轄權,不因該第三人公司遷移而喪失管轄權,是所核發之執行命令當然有效。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