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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