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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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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租賃房屋被查封,承租人於租約期滿前能否續住?法院拍賣公告載明方式?如係於查封後承租者或經除去租賃者,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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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租賃房屋係查封前所承租,承租人可續住,但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予執行法院,法院拍賣公告會註記「本件建物為第三人租用中,租期自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2.租賃房屋係查封後所承租或經除去租賃者,該租約對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承 租人則無權續住,拍定後仍予點交。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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