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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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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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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參與分配必須在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參與分配。逾期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其他債權人分配有餘額時始可受償。(強制執行法第32 條)

    2.參與分配之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公證書等(強制執行法第34 條第1 項、強制執行法第4 條)。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可提出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參與分配之意義:

    係指債權人依據金錢債權之執行名義,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後,其他債權人向執行法院請求就執行所得之金額,同受分配之意思表示。

    2.得聲明參與分配者:

    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指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所定執行名義之債權人,例如:確定之終局判決、假扣押裁定、確定之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調解筆錄、法院和解筆錄..等之債權人。

    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如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等。 政府機關、85年10月11日強制執行法修法前已合法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

    3.聲明參與分配之方法:

    須以書狀聲明

    須提出證明文件

    a.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正本。

    b.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人,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正本,如抵押權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本票等)正本。

    須繳納執行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法第32 條規定,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債權數額數平均分配。所謂依法優先受償者, 較常見有

    ( 1) 依職權扣繳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 2)強制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第29 條第2 項)

    ( 3)不動產抵押權、動產抵押權等。

    ( 4)其他併案執行或參與分配之稅捐債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除抵押權人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蓋因變賣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執行程序,故應駁回其參與分配,或可諭知該債權人就其債務人可分得變賣之價金部分,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共有物拍賣後,抵押權塗銷,為保障抵押權人,例外允許抵押權人強制參加分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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