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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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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債權人執行假扣押裁定,可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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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但因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或財產在何處。此時,可否聲請法院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該規定並沒有將假扣押 的執行名義排除,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各種金錢請求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應均有該規定適用。因此,如果您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而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在必要範圍內,請您預繳相關機關所收取之必要調查費用後,就會幫您調查。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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