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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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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8. 法院對債務人不動產所為的查封,何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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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 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強執法第11條第1項參照)。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 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效力(強執法第76條第3項 參照)。目前法院實務作業上,執行人員原則上均先將查封公函,以網路傳送為地政機關先行辦理查封登 記,此種縮短流程方式最為便捷有效,如此就已經先發生查封效力了,書記官嗣後會再行定期會同債權人 導往至土地現場,揭示查封公告及調查房屋使用情形。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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