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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7. 執行名義為物之交付、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例如遷讓房屋、交付子女等,請問如何計算執行費?
A:
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
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
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
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