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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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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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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須查明債務人車輛之牌照號碼及現在放置車輛的所在地,並向法院陳報。

    2.查封後的車輛除非債權人同意仍由債務人繼續使用,否則宜由債權人保管,故債權人於現場查封時,應備妥拖吊車以便將車拖至債權人欲保管之處。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原則上,債務人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執行標的,但在動產中,依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如下之標的不得執行:

    1、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2 個月內生活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

    2、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是否為生活所需,應依 當時一般人之生活水準以及債務人之生活狀況,就具體情形認定之。

    3、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所謂職業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係指缺少此等物品及無從為業者而言,非謂有關職業之一切器具、物品一概不得查封。( 75 年台抗字164 號裁判參照)

    4、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表彰榮譽之物品。

    5、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6、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獲者。

    7、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

    8、附於建築物或其工作物, 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 依法令規定應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動產查封後執行人員會指定保管人,保管人可為債權人、債務人或債權人指定之第三人。保管人為債權人或第三人時,查封之動產安置好後需陳報放置地點,以利執行法院做後續的鑑價、拍賣程序。如經債權人、債務人同意,亦可由債務人保管,債務人為保管人時可於無損查封物之範圍內使用查封物,但不可以將查封物出售、贈與、丟棄或為其他處分行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聲請查封動產須以聲請狀提出,須載明要查封債務人之何動產、該動產為債務人所有之釋明,並切結該動產確屬債務人所有。另債權人須查明債務人之該動產在何處,並引導執行人員前往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所有動產查封時,債權人均需負指封切結責任(即保證所查封之物為債務人所有,查封物為第三人所有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如第三人主張該動產為其所有,自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確認之。債權人得視其所持有動產所有人之證據資料及在場人提出之證明,自行斟酌是否聲請或繼續查封,如請求繼續查封,法院即予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欲參加法院動產拍賣投標,應詳閱拍賣公告,依公告提出相關文件及保證金(如公告未記載應提出保證金,則毋需提出),如有委任狀,應同時提出,並於拍賣公告所定之期日至指定之地點,無需填寫投標書。

    2、於執行人員表示拍賣開始後,由應買人開始出價。

    3、須出價高於底價,最高價經執行人員高呼三次後,始為拍定。

    4、拍定後,並應依公告或本院通知之時間內,繳足價金,始由執行法院核發拍定證明書,並交付拍定之動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法院查封物拍賣公告均會載明特別注意事項,以免拍定人發生損害滋生糾紛,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買受人不能以動產有瑕疵請求退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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