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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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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4. 聲請強制執行後,接到法院通知將我的案子併入其他案件中,稱我是併案債權人,那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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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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