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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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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各共有人持變賣共有物之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於執行法院拍賣程序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可否聲明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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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除抵押權人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蓋因變賣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執行程序,故應駁回其參與分配,或可諭知該債權人就其債務人可分得變賣之價金部分,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共有物拍賣後,抵押權塗銷,為保障抵押權人,例外允許抵押權人強制參加分配。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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