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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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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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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假處分之意義: 假處分可分為一般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二種。 

    1、一般假處分係指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欲保全強制執行,禁止債務人變更係爭物現狀之假處分,又稱為保全假處分。例如: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為保全房屋或土地被債務人移轉登記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處分行為。

    2、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一經執行,債權人之權利事實上即已獲得滿足,故又稱為滿足之假處分。例如: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聲請法院暫認債權人有通行權或用水權等。債權人應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裁定,待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再對債務人聲請假處分執行。

    (二)管轄法院: 須向提起民事訴訟之法院聲請,或向假處分執行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聲請假處分之程序:

    1、聲請假處分裁定。

    ( 1)向管轄法院提出假處分裁定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1.asp 下載書狀),聲請狀須寫明當事人、假處分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如假處分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書、房屋稅證明等文件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 2)聲請狀應釋明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 3)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

    2、取得假處分裁定後,必須於三十天內聲請假處分執行。

    ( 1)提存擔保金:依假處分裁定所定金額向提存所提供擔保。

    ( 2)聲請假處分執行: 向管轄法院提出假處分執行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4.asp 下載書狀),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假處分執行費,如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 者免徵執行費。如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建物課稅憑單。

    ( 3)假處分之執行方法須視債權人之請求而定, 故其具體方法應由准許假處分之法院依債權人所欲保全權利之內容,斟酌具體情形決定適當之方法,其執行除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一)假扣押之意義: 假扣押係指在本案尚未起訴或已經起訴而判決確定前,為了保全債權人之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即金錢債權)將來可獲得清償,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待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再對債務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執行,請求法院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之保全程序。

    (二)管轄法院: 須向提起民事訴訟之法院聲請,或向假扣押執行標的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聲請假扣押之程序:

    1、聲請假扣押裁定。

    ( 1)向管轄法院提出假扣押裁定聲請狀( 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1.asp 下載書狀),聲請狀須寫明當事人、假扣押原因、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等影本)。

    ( 2)聲請狀應釋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 3)須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以下同) 1,000 元。

    2、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必須於三十天內聲請假扣押執行。

    ( 1)提存擔保金:依假扣押裁定所定金額向提存所提供擔保。

    ( 2)聲請假扣押執行: 向管轄法院提出假扣押執行聲請狀(可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書狀或自行由司法院網站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 -04.asp 下載書狀),並依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千分之八繳納假扣押執行費,如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 元者免徵執行費。 如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並應提出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建物課稅憑單。

    ( 3) 執行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準用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財產權之執行方法執行。惟因假扣押執行係僅係保全程序,執行至查封、扣押程序即執行完畢,原則上不進行拍賣或變賣等換價程序,如依法進行換價程序所得價金或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或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待假扣押債權人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始得就提存金受清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依民事訴訟法第240之1、487、528 條規定, 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異議或抗告。

    2.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可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而非抗告。債務人亦可依假扣押裁定主文所載反擔保金額,提供反擔保金,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故債務人可檢具相關清償等證據文書,向命假扣押之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俟裁定送達並確定後,取得裁定確定證明書,再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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