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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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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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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1、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2、次按執行費之徵收標準,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1千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因為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債權人如果要撤回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可以要求法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的3分之2?民眾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後,如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之前,撤回起訴者,得於撤回起訴後後3個月內,聲請法院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分之2。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雖 然定有明文。但是,債權人在強制執行程序中撤回執行者,則並沒有準用上開規定,所以,就不能要求法院退還已繳納執行費的3分之2(89年12月11日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49期研究專輯第15則研討結論參照。)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按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且 債務人預先墊 付的執行費用,求償於債務人的方式,是從將來拍賣的債務人財產金額之中,優先受清償(強執法 第28條、第29條參照)。所以,題旨所示情形,您所預納的執行費,會從拍賣債務人財產所得價金中,優先返還於您。如果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以拍賣,法院會核發債權憑證並將您所預繳的執行費登載註記,將來可以持之再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財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發現債務人的土地已經被某銀行查封,將要進行拍賣程序,如果要具狀聲明參與分配,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因此,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行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民眾除親臨法院繳費外,還可使用匯票郵寄法院,透過金融機構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網路ATM轉帳及金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者,亦可就近至便利商店繳款等多種方式繳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物之交付、交付子女等事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000元。

    2.拆屋還地事件:以土地價額徵收。

    3.返還租賃物、遷讓房屋等事件:以房屋聲請執行時之交易價額,若無交易價額,以執行標的所有之利益。

    4.以返還土地或遷讓房屋,附帶請求給付欠租,其欠租部分不併計算其價額,僅以土地或房屋之價額為準。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定人聲請法院點交不動產時,無庸繳執行費,但債務人不願搬遷時,法院強制點交時,須請鎖匠開鎖或請搬家公司前來時,其費用應由拍定人先行墊付。而點交通常需管區員警協助執行,故員警之差旅費由拍定人預先繳納,以利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我取得禁止債務人將持有付款人為板橋某銀行之新台幣500萬元支票,為付款提示並返還的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案件,而做不同規定。財產權案件是以財產利益的千分之8計算;非財產權案件則採定額制,一律徵收新台幣3,000元。題旨情形,您的請求屬於財產權紛爭,所以應該徵收執行費4萬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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