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民事執行問答集

字型大小:
  • A:

    公證書得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執行之範圍,仍依公證之租賃契約內容而定,契約有載明於租期屆滿時,關於租金、違約金、返還房屋、押租金之請求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則可依該公證書執行之。若契約無此約定,則契約雖經公證,亦不得逕為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意指本案有多位債權人聲請執行,最先遞狀向法院聲請執行之債權人即為主債權人,之後具狀聲請執行之債權人皆稱為併案債權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費用包含執行費、執行必要費用,先由債權人預先繳納,再由債務人負擔,以利執行。執行必要費用,例如:測量費、指界費、鑑價費、登報費、保管費、協助執行人員之差旅費等。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進行中,各共有人之債權人除抵押權人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蓋因變賣共有物之執行,非屬金錢債權執行程序,故應駁回其參與分配,或可諭知該債權人就其債務人可分得變賣之價金部分,另行聲請強制執行,但因共有物拍賣後,抵押權塗銷,為保障抵押權人,例外允許抵押權人強制參加分配。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之扣押命令係指禁止第三人移轉(財產權)予執行債務人。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由該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所在地管轄,即表示第三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2、執行法院有無管轄權,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為準,故聲請時如有管轄權,不因該第三人公司遷移而喪失管轄權,是所核發之執行命令當然有效。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為防止脫產,法院不會於扣押前先通知債務人,但是核發扣押命令後,均會通知債務人,以方便債務人認為執行不當時提出救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因強制執行法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依法僅得於當事人聲請之範圍內辦理,且車輛可自由移動,故應由債權人自行查報車輛所在,法院無法代為調查。

    2.債權人得依債務人使用使用車輛之情形或其他依據,查悉車輛所在。

    3.車輛查封後,一般而言是交由債權人保管,再由債權人於拍賣期間開至法院進行拍賣,拍賣當日若有人拍定,法院於其價金繳足後即將車輛交由拍定人收受,因此若債權人未占有、保管車輛,即無從進行拍賣。是查封車輛需占有車輛本身。而監理站車輛登記名義人資料,僅係主管機關為管理車輛所設,僅得為查封之參考,不得以監理機關查封代替車輛本身之查封。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執行名義遺失時,應向核發執行名義之原法院聲請補發。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第113項規定,查封後,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所以如果您想清償債務,可以在查封的財產被拍賣前,將足以清償全體債權人債權金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程序費用等)及執行費之現金拿到法院,向承辦人表示您要清償,由承辦人開立繳款單讓您去聯合服務中心繳款即可。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權人聲請查封不動產,法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及債權人辦理電子查封登記,嗣再定期進行現場查封,於實施查封完畢後才會通知債務人,如此是為避免債務人於法院調查房屋使用情形時,為不實之陳述。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所謂換發債權憑證,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因無財產而逕行聲請法院再核發債權憑證之意。故換發債權憑證的聲請,本質上就是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須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由管轄法院為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准許對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的裁定,但因不知債務人有何財產或財產在何處。此時,可否聲請法院幫忙調查債務人的財產?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2項規定: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該規定並沒有將假扣押 的執行名義排除,所以,目前司法實務上認為,各種金錢請求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應均有該規定適用。因此,如果您未能發見債務人可供假扣押執行之財產,而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法院在必要範圍內,請您預繳相關機關所收取之必要調查費用後,就會幫您調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若債權人聲請執行繼承人之財產,如其薪資、存款及不動產等,並非繼承所得之遺產,繼承人得具狀向執行處承辦股聲明異議,由承辦股事務官審酌個案情形而為適當之處置。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已取得法院核發對債務人有新台幣500萬元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發現債務人的土地已經被某銀行查封,將要進行拍賣程序,如果要具狀聲明參與分配,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項規定,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也要預納執行費,計算標準也是以請求分配債權金額的千分之8計算;因此,法院會以您要實現債權之金額即新台幣500萬元的千分之8計算,向您收取新台幣4萬元執行費。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係債務人於地面層或公寓頂樓上加蓋建物,該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對分配表有意見,須於分配期日1日前以書狀提出,如法院認其異議不正當,則提出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到場確認被異議人有無同意其異議,如被異議人不同意其異議,則異議人須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法院民事庭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如對分配表無意見者,則可不到場。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故依法律規定,已開始之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執行,但債務人如提起前面法律所規定的訴訟,而且已取得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並且向提存所辦妥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如欲查封一家屋內之動產,應提出該戶之全戶戶籍謄本(可於本院通知補正後,持本院補正通知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如債務人設籍並居住於該戶內,且為戶長,亦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原則上得為查封。

    2.業經登記之動產,得以登記文件例如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國稅局稅務、財產清單資料為輔佐資料,供法院參考,如無明確證據顯示非債務人所有,亦得查封。

    3.其他得證明為債務人所有之證明文件。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關於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可以用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辦理,前者,以怠金處罰,後者,是由法院以直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因此,應該以強制力實施之對象,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否認欠債權人款項,第三人公司可請債務人向法院聲明異議或提起異議之訴解決,債務人向第三人公司表示或第三人公司代替債務人向法院表示,都不能否認債權人之債權。如債務人確實在第三人公司工作,第三人公司仍應依法院扣押命令辦理扣押薪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