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本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3.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由本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後,再進行換價。
A:
1.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本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3.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由本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後,再進行換價。
A:
因投標須備投標書及保證金封存袋,建議至本院為民服務中心購買,以免因格式不合或未依投標書所記載之注意事項填載致投標無效之情形發生。
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
A:
1.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但無庸置入投標單內。
2.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並將該證件置入投標單內,不可僅提出代理人的身分證。
3.未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者,其投標不因之無效。惟得標者應於投標後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供法院核對及辦理後續程序。
4.提出之身分證明以影本即可。
A: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規定,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故建物所坐落之基地或法定空地,應一併查封。債權人可再持本票、借據等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俟取得普通債權之執行名義後,再具狀聲請查封該漏未設定之基地,一併執行。但如該筆漏設基地非抵押權設定擔保者,縱一併拍賣,就該筆基地賣得價金,亦無從優先受償。
A:
可自行用白紙填寫,黏貼於標單不動產標示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