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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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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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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投標人或當事人如欲查詢相關停拍資訊,得透過法院拍賣公告欄查詢停止拍賣公告或向承辦股別書記官洽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法院查封物拍賣公告均會載明特別注意事項,以免拍定人發生損害滋生糾紛,依強制執行法第69 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所以買受人不能以動產有瑕疵請求退款。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承購。如優先 購買權人知有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之事實而不儘速表示願意承買,其優先購買權,僅有債權之效力。此 時,為避免拍定人之應買處於不確定狀態,上開優先購買權規定,司法實務上認宜參照土地法第104條第2 項規定,解釋成在共有人收到法院通知後10日內不表示優先承買者,即視為放棄。因此,共有人如果未於 上開期限內行使其優先購買權,嗣後即不得再向執行法院聲明優先承買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調取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拍定人得再聲請法院點交,但應徵執行費。費用依拍定金額千分之八計算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等到拍定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但如果拍定人是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因此,拍賣當天共有人可以不必到場,但為了你的權益和了解債務人的財產是否有被拍賣出去,最好能抽空來參與法院的拍賣程序。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我取得禁止債務人將持有付款人為板橋某銀行之新台幣500萬元支票,為付款提示並返還的假處分裁定,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第1項、第3項的分類標準,是以債權人的請求權基礎是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案件,而做不同規定。財產權案件是以財產利益的千分之8計算;非財產權案件則採定額制,一律徵收新台幣3,000元。題旨情形,您的請求屬於財產權紛爭,所以應該徵收執行費4萬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已有債權人聲請執行扣薪,其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如無特殊情形,由各債權人依債權比例分配已扣押之1/3薪資,不會扣押全部薪資。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的保險金,如有道德風險之虞者,例如人壽保險、傷殘保險,不宜發扣押命令;年金保險、儲蓄保險及其他滿期定期(額)給付之保險,於給付條件成就後之給付,可以強制執行。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亦可為執行標的。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及第6條之規定,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時,要具備的資料包括:

    1.執行名義正本。例如: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聲請強制執行之書狀,並載明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為何,於書狀首請記載『聲請強制執行』,書狀末請聲請人務必簽名或蓋章。

    3.土地及建物謄本正本。如聲請標的為土地,請向地政事務所聲請該筆土地之登記謄本;如聲請標的為房屋(例如:債務人之住宅),請提供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之登記謄本。

    4.其他文件正本。債權人如持拍賣抵押物及確定證明書正本聲請執行,請一併提供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其他約定事項書正本及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支票)正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張貼於民事執行處之公告欄、不動產所在地的區公所公告欄。張貼公告時間通常在第一次拍賣前14天,第二次以後的拍賣為拍賣前10天至30天內張貼。另外也可上司法院網站亦可得知公告情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的標的。但債務人領取退休金後存入銀行,就是債務人對銀行的存款債權,可以強制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如有收到執行命令,仍須函復。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不動產投標勿用現金,開立票據繳交本院即可。

    2.如使用票據投標,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為發票人之匯票、本票、支票均可,不限定某銀行。

    3.受款人可為投標人或本院。惟如受款人非本院,應由受款人於票據後背書始為有效。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扣押命令會先寄給第三人,於第三人扣押後,才會送達給債務人,如未收到,可洽詢承辦股別。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租賃房屋係查封前所承租,承租人可續住,但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予執行法院,法院拍賣公告會註記「本件建物為第三人租用中,租期自0年0月0日起至0年0月0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2.租賃房屋係查封後所承租或經除去租賃者,該租約對債權人及拍定人不生效力,承 租人則無權續住,拍定後仍予點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債務人的資遣費並非退休金,可以對之強制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不行。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第16點規定:「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之不動產是否有積欠 大樓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 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法院處理」。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第三人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將異議事由回覆法院,勿將法院文件退回,否則法院將視同足額扣押核發換價命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如何查看法拍屋之公告?公告方法:

    1、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

    2、不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3、新聞紙。

    4、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網站。

    5、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6、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之事件,請直接進入該公司查詢。(網址:http://www.tfasc.com.tw)

    7、本院公告欄。

    8、本院電子查詢機。

    2.如何繳納保證金?投標時應依據公告所載繳納保證金。保證金應以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匯票或本票,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內,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

    3.投標時間及場所?依不動產拍賣公告所載。請準時到場投標,逾時不受理。投標完全免費,參與投標之人不需要付任何費用。

    4.如何填寫投標書:投標人可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民服務中心洽買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每份十元。請填寫法院名稱,可依拍賣公告所載案號、標別、股別填寫。

    請填寫投標人姓名、住址(請填寫與戶籍地相同之住址,如另有聯絡住址請另外載明)、聯絡電話、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如委任代理人到場者,代理人應提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附於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內,並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或其他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願買之不動產,須按照拍賣公告之記載填寫。不動產為數宗者,應分別記明,並將各宗願出之價額及合計總價額詳細載明。

    5.如何投標?投標人應將投標書暨保證金封存袋之內容填載明確,且記明執行案號。投標人將保證金放進保證金封存袋後,應將袋口密封,並在封口處簽章後,連同投標書投入標匭。得標者,即以保證金抵充價款;未得標者,由投標人當場領回。保證金票據受款人為法院者,未得標時,得由法院在支票背面加蓋「OO地方法院發還落標保證金專用專」,或請落標人逕持該票據至發票銀行註銷受款人。得標人應於法院司法事務官宣布其得標後7日內繳足全部價金。若逾期不繳,原得標人應賠償再行拍賣之差額及執行費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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