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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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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7. 如何執行債務人所有的股票?上市櫃股票執行方法有何差別?如果不是上市股票是否要查報股票性質(實體或非實體)或股票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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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且已上市、上櫃,可聲請本院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往來證券商後,予以扣押,並由本院委託之證券經紀商出售,將款項分配債權人。

2.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票但未上市、上櫃,而股票由債務人保管,應由債權人查報股票所在地,本院再予以查封、拍賣。

3.股份有限公司未發行股票者,由本院對債務人發禁止處分命令後,再進行換價。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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