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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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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8. 遷讓之房屋有增建物時,債權人對於該增建物是否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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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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