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1、應視其增建物在客觀上是否得獨立交易、獨立使用而定,如係獨立之建物即不得執行。
2、若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得視為無獨立性質而為執行標的之附屬物,為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予以執行,增建物縱有獨立出入口及廚廁等設備,然無獨立申請水電,仍應視為無獨立性質之附屬物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