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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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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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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7條規定,原則上應向執行標的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執行。如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不明時,應向債務人住居所法院聲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一、 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二、 已知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應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債務人住在桃園,上班公司地點在板橋,則應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

    三、 已知債務人在何郵局、銀行有存款,請向該郵局、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四、 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者,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

    五、 債務人同時有以上的標的者,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執行。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應向債務人的住、居所地法院聲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指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執行法院應實施執行行為地之處所,例如:命債務人容忍債權人進去債務人的房屋修繕或命交付未成年子女,應向修繕地、實施交付地的法院聲請。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1、強制執行法第116條規定之扣押命令係指禁止第三人移轉(財產權)予執行債務人。就 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由該債權訴訟之管轄法院所在地管轄,即表示第三人之住所地或營業所在地為管轄法院。

    2、執行法院有無管轄權,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時為準,故聲請時如有管轄權,不因該第三人公司遷移而喪失管轄權,是所核發之執行命令當然有效。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 A:

    關於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規定,可以用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式辦理,前者,以怠金處罰,後者,是由法院以直接強制力,將子女取交債權人。因此,應該以強制力實施之對象,即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110-04-26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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