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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2. 什麼是應執行標的所在地的法院?
A:
一、 已知債務人的財產是動產、汽車或不動產,應向動產、汽車、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二、 已知債務人在某公司上班,要扣債務人的薪水,應向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如債務人住在桃園,上班公司地點在板橋,則應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執行)
三、 已知債務人在何郵局、銀行有存款,請向該郵局、銀行所在地的法院聲請執行。
四、 如果是命債務人交出某動產、不動產者,請向交付動產、不動產的法院聲請執行。
五、 債務人同時有以上的標的者,可向其中任何一個法院聲請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