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應按債務人一方之繼承情形,分別以觀:
1. 概括繼承: 可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繼承人之財產,對繼承人全體或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制執行。
2. 限定繼承: 可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對限定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3. 全體拋棄繼承: 繼承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不得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僅能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4. 無人繼承: 應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5.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 債權人僅能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得遺產為限,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參考民法繼承編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