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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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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 執行名義上之債務人死亡,債權人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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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應按債務人一方之繼承情形,分別以觀:

1. 概括繼承: 可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繼承人之財產,對繼承人全體或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制執行。

2. 限定繼承: 可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對限定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3. 全體拋棄繼承: 繼承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不得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僅能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4. 無人繼承: 應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

5.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 債權人僅能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得遺產為限,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參考民法繼承編及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之規定)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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