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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3. 「執行名義」種類有哪些?聲請強制執行時,應注意事項?
A:
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執行名義為:
1、確定之終結判決。
2、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PS 債權人應提出執行名義正本。
1、判決書及其確定證明書。
2、准予假執行之判決書或准予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者。
3、訴訟上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公證書(載明可以逕受強制執行者)。
5、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書以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或本票、支票。
6、其他依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執行之文件;如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
● 執行名義如有附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必須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執行名義如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才可以開始強制執行。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