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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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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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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主事務所欄位填載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桃園市○○○○○○○○○○變更為桃園市○○○○○○○○○○。聲請人欄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桃園市○○○○○○。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五)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財產總額欄位填載新財產總額,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至(四)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章程1份。

    (三)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財產清冊1份(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另應記載清算人任免之程序及其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1份。

    (三)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四)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其中決議解散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及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八)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九)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各1份。

    (十)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 章程1份。

    (三)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四)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1份

    (五)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經理監事承認清算完結備查之會議紀錄)。

    (六)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負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聲請人欄並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四)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五)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經董監事承認清算完結之備查會議紀錄)。

    (六)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三、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理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董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二、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三、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理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四、 聲請登記簿謄本應提出之文件:

    (三) 聲請用途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董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二、 聲請登記簿謄本應提出之文件:

    (一) 聲請用途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

    (二)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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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另應記載清算人任免之程序及其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1份。

    (三) 章程1份。

    (四)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決議解散之理事會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及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八)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九)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各1份。

    (十)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一)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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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決議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四)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五)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六)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七)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需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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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另應記載清算人任免之程序及其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1份。

    (三) 章程1份。

    (四)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決議解散之理事會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及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八)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九)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各1份。

    (十)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一)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應提出之文件:

    (一)聲請補發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董監事會議記錄或出具董監事2人之證明書)。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章程1份。

    (三) 決議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影本1份。

    (四)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五)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六)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七)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各1份。

    (八)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需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

    (九)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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