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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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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如何辦理聲請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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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如為自然人,請蓋其印章,並附上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蓋董事長印章及法人印信。

二、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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