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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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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9.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財產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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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財產總額欄位填載新財產總額,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至(四)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章程1份。

(三)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財產清冊1份(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應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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