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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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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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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五) 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 等。

    (2)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

    (1)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2)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 A: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五)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 A: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應備文件

    (一)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 「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聲請費用每份新台幣2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 A:

    一、 遷移陳報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 應備之文件:

    (一) 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或法院原准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報報紙乙份。

    (二) 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一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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