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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
A: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之登記,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解散及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書(聲請書應記載解散之原因,可決之程序與日期,另應記載清算人任免之程序及其姓名與住所。聲請人欄應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公函影本1份。
(三) 章程1份。
(四) 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決議解散之理事會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及財產歸屬,會議記錄末端應由記錄及主席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等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及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六)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1份(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
(八)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九) 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各1份。
(十)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一)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