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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如何辦理社團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A: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由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終結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民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與清算終結之日期,並由清算人簽名或蓋章)。
(二) 章程1份。
(三) 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四)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1份
(五) 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經理監事承認清算完結備查之會議紀錄)。
(六) 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
(七)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負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