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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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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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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由現任清算人聲請之。

二、 聲請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法人清算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清算人決定變更之程序、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由現任清算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決議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四) 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

(五) 現任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住所、就任日期,並蓋印鑑章)。

(六) 清算人印鑑式原本2份。

(七)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八) 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需經董監事及清算人簽章)。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4-26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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