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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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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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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請依約定財產制中之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或所得共同財產制,選擇其一訂定書面契約)。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一個月申請之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應有結婚日期之記載)。

    (四) 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印鑑證明正本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五) 印鑑章:印鑑證明蓋用之印章(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印鑑章)。

    (六)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文件如為影本,均應提出正本核對)

    1. 不動產清冊:土地、建物(房屋)登記簿謄本(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各1份,請依據土地、建物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

    2. 動產清冊:

    (1)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 等。

    (2)汽、機車: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

    3.投資清冊:

    (1)股票:發行股票之公司開立之持股證明或股票集保存簿等。

    (2)股權: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事項卡或其他有價證券等。

    (七)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聲請人欄由全體理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四)至(七)、(十一)、至(十二)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各1份。

    (三) 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或圖記圖模登記表影本1份。(若無法提出,請於聲請書上說明理由)

    (四) 主管機關備案之章程1份(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五) 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討論議案應包含如何選舉產生理事、監察人及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六) 理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討論議案應包含如何互選產生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察人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七) 理事、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八) 理事、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九) 法人印信(圖記)及理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十) 理事、監察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十一) 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各1份。(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十二) 會員名冊1份。

    (十三)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等(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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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董事會議通過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變更須經法院裁定者,並應載明原捐助及組織章程第○○條經貴院○○年度法字第○○○號民事裁定確定准予補充變更。聲請變更登記之聲請人欄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變更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驗印正本各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捐助章程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形須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者,應先具狀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准許變更後,再檢同該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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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變更後財產制契約書正本1份。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

    (五)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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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理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理事及監察人,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二)代表法人之理事:○○○。

    (三)理事及監察人印鑑(新任理事及監察人印鑑)或(連任理事及監察人○○○及新任理事及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至(四)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章程1份。

    (三)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及理事、監察人會議紀錄各1份。(理事、監察人、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理事、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理事、監察人之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新任理事、監察人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理事、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2份)。

    (七) 新任理事、監察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連任理事、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 1 份)。

    (八)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九)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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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代表法人之董事及董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董監事資料,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屆董事、監察人,分別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二)代表法人之董事:○○○。

    (三)董事、監察人印鑑(新任董事、監察人印鑑)或(連任董事、監察人○○○及新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五)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1份(董事及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新任董事及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連任董事或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 2 份)。

    (七) 新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連任董事或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八)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九)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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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章程第○○條經第○屆第○次會員大會議決變更,報經主管機關○○年○○月○○日○字第○○○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欄應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三)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及新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三)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五)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印鑑證明書應出之文件:

    (一) 印鑑證明書(請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蓋用於印鑑證明書上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之法人圖記及董事長印鑑章相符)。

    (二) 釋明用途證明文件(如為財產處分,應有董事會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等證明文件)。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並簽名蓋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任何人得向登記處預納費用聲請付與謄本)

    二、應備文件

    (一)聲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 「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 (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聲請費用每份新台幣2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或於本院網站下載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1份,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定廢止契約之年、月、日,逐欄詳細填寫並簽名蓋印鑑章後,由夫妻雙方親自到院辦理或委任非訟代理人辦理(夫妻不得委任同一人代理,亦不得委任他方代理。例外:夫妻財產制契約經公證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二、 應備文件:

    (一) 夫妻財產制廢止契約書正本1份。

    (二) 夫妻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聲請費用新台幣500元。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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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理事或監察人○○○因‧‧‧辭任,繼任理事或監察人○○○變更登記。

    (二) 繼任理事或監察人之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至(四)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章程1份。

    (三) 會議紀錄1份(理事或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理事、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繼任理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辭任理事、監察人之辭任書1份。

    (七) 繼任理事、監察人之簽名式或印鑑式(卡)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理事、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2份)。

    (八) 繼任理事、監察人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原任理事、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九)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第○屆董事、監察人○○○因‧‧‧‧‧辭任,繼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登記。

    (二)繼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一、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五)項文件應提出已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證明文件正本】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1份(董事、監察人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產生,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五) 繼任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正本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六) 辭任董事、監察人之辭任書。

    (七) 繼任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原任董事、監察人印鑑若有變更,則須提出新印鑑式原本2份)。

    (八) 繼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原任董事、監察人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九)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十)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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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遷移陳報狀: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遷移陳報聲請狀1份(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轄區以外時,應向原住居所或新住居所之任一法院為遷移之陳報,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簽名並蓋印鑑章後,至法院登記處辦理。

    二、 應備之文件:

    (一) 原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或法院原准登記之公告函影本或原登報報紙乙份。

    (二) 夫妻之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 夫妻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正本一份(申請目的應為辦理夫妻財產制登記或不限定用途)。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並提出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場發還,影本註明「與正本無異」並蓋章)。

    三、陳報遷移住居所,不另徵收費用。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2-06-17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元整變更登記為新臺幣○○○○○○元整。財產總額增加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財產總額減少變更登記,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元整。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現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證明文件:若為不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謄本;若為動產,證明文件請提出金融機構出具之存款證明書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上之數值或資料應相吻合)。

    (五)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六)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原本1份,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三、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法治路1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下載,逐欄詳細填寫,並釋明聲請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四、 聲請印鑑證明書應出之文件:

    (三) 印鑑證明書(請依聲請份數再加附1份,以供附卷備查;蓋用於印鑑證明書上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章,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相符)。

    (四) 釋明用途證明文件(如為財產處分,應有理事會會議記錄及主管機關核備函等證明文件)。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 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每份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4-26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主事務所欄位填載新主事務所門牌號碼,變更事項欄應載明:原主事務所為桃園市○○○○○○○○變更為桃園市○○○○○○○○。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二)、(三)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章程1份。

    (三)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主事務所變更為桃園市○○○○○○○○。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五)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聲請人欄由全體董事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設立)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至(九)項文件應提出送經主管機關監督審核、驗印之正本證明文件】

    (一) 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1份。

    (二) 捐助及組織章程1份(捐助章程由捐助人、遺囑或遺囑執行人定之,章程之內容應符合民法總則之規定,訂明法人目的、所捐財產。並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三) 捐助人會議紀錄1份(議定捐助章程及遴聘首屆董事,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第一屆董事及監察人會議紀錄(選舉董事長、常務董事、常務監察人等,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理事及監察人之住址應記載戶籍地址〈應與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反面所載地址相同〉)。

    (六)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1份(上應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七) 法人印信(圖記)及董事、監察人簽名式或印鑑式原本2份(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印信(圖記)及簽名式或印鑑式應與聲請書等文件之簽名或印鑑相符。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或簽名式為準)。

    (八) 財產清冊1份。

    (九) 捐助人名冊。捐助財產者應附承諾書,如係不動產者併附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係動產者併附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股票證明。

    (十) 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份。

    (十一)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等(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10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名稱欄位應填載新法人名稱,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原法人名稱即社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即社團法人○○○○○○○。

    (二)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欄由現任理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下列第(三)、(四)項請加蓋法人印信】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啟用備查函或圖記圖模登記表影本1份。(若無法提出,請於聲請書上說明理由)

    (三) 更名前及更名後之章程各1份。

    (四) 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簽到資料各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五)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原本2份。

    (六)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七) 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逐欄詳細填寫,其中法人名稱欄位應填載新法人名稱〈未變更事項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一)原法人名稱財團法人○○○○○○○變更為新法人名稱財團法人○○○○○○○。

    (二)法人印信(圖記)變更。聲請人欄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書之填寫方式及注意事項,請另參考本院網站張貼之「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填寫範例」。

    三、 應提出之文件:(若為影本,請於每頁空白處加註「與原本無異」或「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於其旁加蓋提出人之印章或簽名)

    (一) 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1份。

    (二) 原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捐助及組織章程影本1份。

    (三)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董事會議紀錄正本1份(會議記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人圖記。會議紀錄之首頁或末端,應有主席及紀錄之簽名或蓋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裝訂於會議紀錄後)。

    (四) 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更名後新章程正本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

    (五) 更名後法人印信(圖記)式正本2 份(經主管機關驗印之正本)。

    (六) 法人登記證書原本繳回。

    (七) 若有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姓名、送達處所及連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四、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5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 A:

    三、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理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四、 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應提出之文件:

    (一)聲請補發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理監事會議記錄或出具理監事2人之證明書)。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110-05-1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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