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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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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如何辦理財團法人補發法人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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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 請聲請人先向本院院本部(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或至本院網站下載,釋明聲請補發之原因。聲請人欄應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

二、 聲請補發法人登記證書應提出之文件:

(一)聲請補發之相關釋明證明文件(董監事會議記錄或出具董監事2人之證明書)。

(二)如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狀,載明住所、送達處所及聯絡電話(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法人印信)。代理人應附身分證影本。

三、應繳納之費用:新臺幣200元整。(請以匯票〈抬頭請註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郵寄本院或者至院本部1樓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收費處或桃園簡易庭〈即第二辦公大樓〉1樓單一窗口收費處臨櫃繳納現金)

  • 發布日期:110-04-26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登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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