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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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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5. 開庭日期臨時有事無法到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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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調解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可檢具證明 向法院聲請更改日期。如有正當理由,經法官准許,始能不到庭,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 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 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本院首頁-便民服務-書狀下載-壹、民事訴訟-23民事聲請變更 期日狀 超連結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 /assist03/assist03-01.asp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5-1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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