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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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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6. 我們有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不知法院結案了嗎?快超過法定 三個月期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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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有否逾前開期間係以法院收受書 狀時,而非裁判時為準。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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