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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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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夫妻對孩子姓誰的姓一直無法達成協議,是否一定要到法院才能解決?如果以後要變更姓氏也要向法院聲請嗎?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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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戶籍法規定父母應於子女出生後60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出生登記前父母雙方應以書面約定該子女之姓氏,約定文字填寫於約定書或出生證明空白處並簽名或蓋章。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在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並逕為出生登記。因此,出生登記前對於子女姓氏無法達成協議時,並不需到法院裁判。 出生登記後如要變更姓氏,請參閱民法第1059條之規定。若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姓氏變更有協議,或子女業已成年,則更改子女姓氏毋庸經法院裁定。

(二)惟若父母就未成年子女姓氏之變更未能達成協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得經法院裁定變更,但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符合子女利益,始得為之:

1、父母離婚者。

2、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3、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4、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 發布日期:110-04-23
  • 更新日期:110-04-23
  • 發布單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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