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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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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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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一、臺灣銀行桃園分行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6號(電話03─3352801轉分機623、625)。

    二、請於營業日每日下午3:30前到達。

    三、聲請人應攜帶法院核發之准予取回(領取)聲請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寄存證暨身分證件、印章,向銀行具領。如聲請人為公司時,應附具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身分證件、公司大小章。委任代理人時,應加附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4-23更新 ]
  • A: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電話:03─3396100轉分機11611、11612、11613

    辦公時間:上午8:30至下午5:30

    大眾交通工具:

    1.免費公車:埔子紅線(L110)及埔子藍線(L111)於桃園區公所站發車,在永安路口站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2.市區公車:桃園客運206路線(桃園總站發車)及5086路線(桃花園飯店發車),在埔子站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5分鐘。

    3.公路客運:桃園客運9005路線(桃客總站發車),在吉安街口站下車,往正光路方向步行約8分鐘。

    4.統聯客運168路線:於桃園火車站後站及內壢火車站搭乘,在桃園地檢署站下車。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5-13更新 ]
  • A:

    一、依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

    二、給付物有民法第331條規定之情形,而清償人不聲請法院拍賣,逕向提存所聲請提存時,提存所得依提存法第6條第2項規定,不准許其提存。而所謂提存物不適於提存,包括無適當場所保管提存物之情形。

    三、提存法第8條第2項並規定,提存人於提存動產時,應先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保管機構及處所,爰請提存人先與本院提存所聯繫溝通(電話03─3396100轉分機11611、11612、111613)。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5-13更新 ]
  • A:

    否,應請先至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6號)換成國庫保管品寄存證後再持該寄存證至本院提存所辦理,如有相關疑義,請電洽分行承辦人員(電話:03-3352801分機623、625)或親洽分行派駐法院服務櫃檯。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4-23更新 ]
  • A:

    一、應備文件如下:

    (1)提存人死亡時之全戶籍謄本(即除戶戶籍謄本)。

    (2)全部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身分證件及印鑑證明。

    (3)繼承系統表,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取回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或蓋章。

    (4)經法院判決確定,認定其為繼承人者,得以該確定判決代替上述(1)(3)文件。

    二、其餘請參閱「Q14」之說明。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4-23更新 ]
  • A:

    一、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所以,非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之公司或經廢止、撤銷登記者,應檢附清算人證明文件或清算人就任申報資料始得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

    二、如未選定清算人者,得以股東會議決議,選定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或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者)或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清算人。

    三、其餘應備文件,請參閱「Q14(取回提存物)」或「Q15」(領取提存物)之說明。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4-23更新 ]
  • A:

    一、提存物受取權人收受提存通知書後,應檢具提存通知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所設立之條件及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先送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3樓,電話03-3322101)審核,俟收受桃園市政府函告已履行全部對待給付條件函後,再持該函、本院提存通知書、聲請人身分證件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至法院提存所辦理領取手續。

    二、應檢附之相關文件,請參照「Q15」之說明。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110-04-2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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